馬鞍山市關于信訪工作績效考核實施細則
提供者:氣象局
發(fā)布時間:2009/02/04 12:00

市委組織部、市人事局、市信訪局
關于信訪工作績效考核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切實提高信訪工作績效,加強新形勢下信訪工作,根據(jù)國家有關規(guī)定和省委組織部、省人事廳、省信訪局《關于信訪工作績效考核暫行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信訪工作績效考核,是對各級領導班子、領導干部和公務員依法履行信訪工作職責的績效情況進行全面客觀、科學系統(tǒng)的考核評價。
  第三條 本細則適用于全市各級黨委、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xié)及其工作部門或機關內設機構和法院、檢察院的領導班子、領導干部和公務員。
  第四條 信訪工作績效考核,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注重實績、群眾公認的原則,實行平時與定期考核、定性與定量考核相結合的辦法。
  第二章 考核內容
  第五條 各級黨委、政府對本地區(qū)信訪工作負責,各部門對職能范圍內的信訪事項負責。主要負責同志負總責,分管負責同志負直接責任,其他負責同志對分管部門和單位的信訪工作負責??己藘热荩?
 ?。ㄒ唬└骷夵h委、政府堅持科學發(fā)展觀和正確政績觀,科學、民主、依法決策和依法行政,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關于信訪工作的重要部署,各部門認真貫徹落實上級主管部門和本級黨委、政府信訪工作各項要求,努力把群眾反映的信訪問題解決在基層,把上訪群眾穩(wěn)定在當?shù)?,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信訪問題的發(fā)生。
 ?。ǘ└骷夵h委、政府實行定期研究信訪工作制度,縣區(qū)每月研究一次,鄉(xiāng)鎮(zhèn)、街道每周研究一次,重大信訪問題和突發(fā)事件隨時研究。及時研究解決存在的信訪突出問題,提出加強和改進信訪工作的意見,部署安排和督促檢查本地區(qū)本單位信訪工作,定期向上一級黨委、政府報告信訪工作情況。
 ?。ㄈ└鞑块T實行定期研究部署信訪工作、協(xié)調信訪事項制度,及時研究解決重大信訪問題,采取措施妥善處理信訪突出問題。定期向上一級主管部門和本級黨委、政府報告信訪工作情況,對本系統(tǒng)信訪工作進行督查指導。
 ?。ㄋ模┛h區(qū)黨委、政府設立信訪工作機構,縣區(qū)黨委、政府工作部門和有關單位確定負責信訪工作的機構或人員,并為信訪工作機構提供必要的人員、經費、信息系統(tǒng)等保障,支持其依法行使信訪工作職權。
  (五)建立群體性上訪事件應急預案和工作機制,及時妥善地處理群體性上訪事件。發(fā)生越級上訪或突發(fā)性上訪事件,有關領導及時跟蹤勸返,現(xiàn)場妥善處置,切實防止惡性事件的發(fā)生。
 ?。﹫猿致鋵嶎I導干部信訪接待日、閱批群眾來信、包案下訪、一崗雙責、矛盾排查調處、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等制度。
 ?。ㄆ撸└骷夵h委、政府領導干部認真履行信訪工作職責,切實加強對信訪工作的領導,對上級交辦及重大信訪事項親自處理,對分管范圍內的信訪事項親自督辦,對重點地區(qū)和單位實行重點管理。
  (八)各部門領導干部依法規(guī)范信訪工作行為,認真辦理上級交辦的信訪事項,按期辦結牽頭處理的信訪事項,積極配合做好參與處理的信訪事項,及時跟蹤督辦轉送交辦的信訪事項。
  第六條 公務員嚴格按照《公務員法》、《信訪條例》和《安徽省信訪條例》等有關規(guī)定受理、辦理信訪事項,認真履行信訪工作職責:
 ?。ㄒ唬┮婪ㄐ姓袑嵕S護群眾的合法權益;
  (二)恪盡職守、秉公辦事,查明事實、分清責任,宣傳法制、教育疏導,及時妥善處理信訪事項;
  (三)對事實清楚,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其他有關規(guī)定的投訴請求給予支持;
 ?。ㄋ模┌凑找?guī)定程序和期限受理、辦理信訪事項;
 ?。ㄎ澹﹪栏褡袷匦旁L工作紀律,帶頭維護信訪秩序,不打擊報復信訪人。
  第三章 考核方式
  第七條 信訪工作績效考核,主要采取信訪工作年度責任目標考核、結合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年度考核或考察、結合公務員年度考核以及專項考核方式進行。
  第八條 信訪工作年度責任目標考核,是上級黨委、政府對下級黨委、政府及工作部門信訪工作的常規(guī)考核,由各級信訪工作領導小組組織實施,各級信訪部門承辦,每年一次。
  第九條 結合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年度考核或考察,是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由各級黨委及其組織部門對領導班子、領導干部進行年度考核或考察時,將信訪工作績效作為一項重要內容進行考核。
  第十條 結合公務員年度考核,是按照管理權限,由所在單位黨委(黨組)或考核委員會在組織實施公務員年度考核時,將信訪工作績效作為一項重要內容進行考核。
  第十一條 專項考核由信訪部門及相關部門組織實施,主要是對信訪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或領導交辦的重要信訪事項等進行考核。
  第四章 考核結果運用
  第十二條 各級黨委和政府應當根據(jù)信訪工作績效考核結果,分別做出獎懲決定。
  信訪工作年度責任目標考核和專項考核結果,作為評價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信訪工作績效的依據(jù)之一和對政府年度目標任務綜合考核中有關信訪工作評定的基本依據(jù)。
  對領導班子、領導干部信訪工作績效的考核結果,作為評價領導班子政績、領導干部選拔任用、表彰獎懲的重要依據(jù)。
  公務員信訪工作績效的考核結果,作為公務員年度評優(yōu)評先、選拔任用的依據(jù)之一。
  第十三條 經信訪工作年度責任目標考核成績突出的,給予表彰:
 ?。ㄒ唬┊斈戢@得信訪工作“三無縣區(qū)”的,給予表彰獎勵;連續(xù)兩年獲得信訪工作“三無縣區(qū)”的,授予“突出貢獻獎”;連續(xù)三年獲得信訪工作“三無縣區(qū)”的,給黨政主要負責同志和分管負責同志記二等功一次。
  連續(xù)兩年獲得信訪工作“三無鄉(xiāng)鎮(zhèn)”的,給黨政主要負責同志和分管負責同志通報嘉獎;連續(xù)三年獲得信訪工作“三無鄉(xiāng)鎮(zhèn)”的,給予黨政主要負責同志和分管負責同志記三等功一次,并作為黨政主要負責同志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據(jù)。
  (二)被評為年度信訪工作目標管理優(yōu)秀單位或信訪工作先進集體的地區(qū)和單位,或全年沒有發(fā)生群眾進京去省來市集體上訪的縣(區(qū)),或全年沒有發(fā)生到市以上黨政機關集體上訪的鄉(xiāng)鎮(zhèn)、街道,分別由上一級黨委、政府和本級黨委、政府予以通報表彰。
 ?。ㄈ┻B續(xù)兩年被評為信訪工作目標管理優(yōu)秀單位或信訪工作先進集體的地區(qū)和單位,兩年沒有發(fā)生群眾去京到省來市集體上訪的縣(區(qū)),或兩年沒有發(fā)生到市以上黨政機關集體上訪的鄉(xiāng)鎮(zhèn)、街道,分別由上一級黨委、政府和本級黨委、政府給予表彰,并對主要負責同志和分管負責同志給予通報表揚、獎勵。
  第十四條 經信訪工作年度責任目標考核和專項考核需要追究責任的,視情予以通報批評、責令檢查、誡勉和黨紀政紀處分;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通報批評和責令檢查適用于對領導班子及其主要負責同志的責任追究。誡勉適用于對領導干部的責任追究。黨紀、政紀處分適用于對有關責任人、公務員的責任追究。實施責任追究,按干部管理權限由紀檢(監(jiān)察)機關或主管單位按照有關程序處理。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報批評:
  (一)對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關于信訪工作的重要部署重視不夠、落實不力,信訪工作長期處于被動局面的;
 ?。ǘ┍涣袨槟甓热』蛉行旁L工作重點管理地區(qū)或單位的;
  (三)被列為年度全市信訪工作重點幫助地區(qū)或單位的;
 ?。ㄋ模┮驔Q策失誤或工作失誤,嚴重損害群眾利益,或對信訪人反映的問題處理不當,導致發(fā)生較大群體性上訪事件(來市50上或到省100人以上或去京20人以上,下同),圍堵沖出市以上黨政機關、堵塞道路、非法聚集的;
  (五)對去京到省來市集體上訪信息事先不報告,事發(fā)后未按規(guī)定時間到現(xiàn)場疏導勸返,導致上訪人員滯留,造成不良影響的;
 ?。θゾ┑绞硎屑w上訪、重復上訪、上級交辦的重要信訪案件,未實行領導包案,或領導接訪、帶案下訪的信訪問題處理不當,造成進京去省來市重復上訪,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作出檢查:
 ?。ㄒ唬┻B續(xù)兩年被列為全省或全市信訪工作重點管理地區(qū)和單位的,責令黨政主要負責同志作出檢查;
 ?。ǘ┻B續(xù)三年被列為重點幫助地區(qū)和單位,責令黨政主要負責同志作出檢查;
 ?。ㄈ┮驔Q策失誤和工作失職,或對信訪人反映問題處理不力,導致發(fā)生重大群體性上訪事件(來市100以上到省200人以上或去京50人以上,下同),圍堵沖擊市級以上黨政機關、阻斷交通的;
 ?。ㄋ模Πl(fā)生的重大群體性上訪事件處置不當,造成較大影響或經濟損失的;
 ?。ㄎ澹ι霞壗晦k的信訪案件或領導接訪的信訪問題處理不當,造成去京到省來市上訪惡性事件的;
  (六)對群眾去京到省來市反映問題處理、穩(wěn)控不當,導致發(fā)生惡性行為,造成嚴重影響的。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領導干部予以誡勉:
 ?。ㄒ唬┻B續(xù)兩年被列為全省或全市信訪工作重點管理地區(qū)和單位的,對分管負責同志實行誡勉;
  (二)連續(xù)三年被列為全省或全市信訪工作重點管理部門和單位的,對黨政主要負責同志實行誡勉;
 ?。ㄈθ罕姺从硰娏业暮侠韱栴}敷衍塞責、作風粗暴,導致矛盾激化,引發(fā)特大群體性上訪事件(來市200人或去省300人以上或進京100人以上),圍堵市級以上黨政機關,沖擊重要場所、阻斷交通或發(fā)生打、砸、搶、燒等惡性事件的;
  (四)對發(fā)生的重大群體性上訪事件,不及時趕到現(xiàn)場指揮處置或處置不當,造成嚴重社會政治影響或重大經濟損失的;
 ?。ㄎ澹ι显L群眾反映問題處理不當,連續(xù)發(fā)生去京到省來市上訪惡性事件的;
 ?。ι霞壗晦k的信訪案件處理不當,造成惡性事件的。
  受誡勉的領導干部在誡勉期間不得提拔、調動,個人和所在地區(qū)或部門不得作為先進的評選對象。
  第十八條 因失職、瀆職引發(fā)信訪事項造成嚴重后果的,或在受理、辦理信訪事項工作中處理不當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領導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有關規(guī)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公務員違反《信訪條例》等有關規(guī)定,支持、參與、組織、策劃、煽動、操縱上訪,干擾正常的信訪秩序,依照有關規(guī)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 縣、區(qū)、各部門可結合實際,制定具體實施細則。人民團體、國有及國有控股企事業(yè)單位參照本細則執(zhí)行。
  第二十條 本細則由市信訪局商市委組織部、市人事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細則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