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事務管理暫行規(guī)定及處理辦法 (試行)
提供者:配置組
發(fā)布時間:2011/03/09 12:00
為進一步加強我院機關效能建設,堅持廉潔、勤政、務實、高效的原則,改善行政管理,轉變機關工作作風,提高工作效率,強化監(jiān)督檢查,根據(jù)上級法院務實、清廉的要求,結合我院實際,制定本暫行規(guī)定及處理辦法。
本規(guī)定及處理辦法根據(jù)有關法律法規(guī),以勤政高效為目標,以強化行政效能,規(guī)范辦事行為,確保政令暢通,提高司法效率為重點,使機關工作人員樹立管理就是服務的觀念,強化公仆意識、法制意識,實現(xiàn)司法公正。
  第一條 機關工作人員必須愛護公物,講究衛(wèi)生,做到:
  (一)愛護公共財產(chǎn),不隨意損壞、丟失、浪費各種辦公用品,努力降低損耗。所有辦公用品由計財科本著必要、節(jié)約的原則,比較價格,按需購置;領用辦公用品,領用人必須履行簽收手續(xù)。
  (二)自覺愛護公共衛(wèi)生,保持工作環(huán)境整潔。不準隨地吐痰、亂丟紙屑和雜物。審判法庭、辦公室要保持干凈、整潔,辦公物品始終擺放整齊。
  違反管理規(guī)定,有以上行為之一的,對部門領導和相關責任人員給予口頭批評或責令書面檢查,限期改正,仍不改正的給予通報批評、告誡處理。
  第二條 機關工作人員要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完成本職工作任務,遵守公務員管理規(guī)定和嚴格執(zhí)行各種規(guī)章制度熟悉崗位業(yè)務知識;遵守考勤和請銷假制度,遵守會議紀律,并做到: 
  (一)按時上、下班,不遲到、早退、曠工。
  (二)各部門應由專人負責考勤,按制度履行請銷假手續(xù),考勤記錄必須詳盡、客觀、公正,不得徇私舞弊。
  (三)開會不準遲到、早退,會議期間關閉手機或將手機調至振動檔,非經(jīng)主持人許可,不得討論、講話。
  (四)在上班時間內一般不得辦理私事,特殊情況因私事確需離開辦公室者,要向部門負責人報告去向和返回時間,且離開時間一般不得超過60分鐘。
  違反管理規(guī)定,有以上行為之一的,對部門領導和相關責任人員給予口頭批評或責令書面檢查,限期改正,仍不改正的給予通報批評、告誡處理。其中,工作人員曠工連續(xù):個工作日或年累計5個工作日的,責令其書面檢查;曠工連續(xù)5個工作日或年累計10個工作日的,給予告誡;曠工連續(xù)超過15個工作日或累計30個工作日的,給予辭退。
  第三條 機關工作人員接聽電話要使用文明禮貌用語,來電需要落實的要及時辦理或轉達,并要求做到:
  (一)接聽電話要用“你好!南華縣法院”問候;內外來電,接電話者要做好詳細的電話記錄,并及時處理;同事不在時有其電話,接電話的同事必須做好記錄并轉告,
  (二)拔打電話,應盡量放低聲音,切勿影響他人工作;因公拔打長途電話,通話必須簡明扼要,嚴禁打電話聊天;嚴禁撥打168、96301等信息服務臺電話,違反規(guī)定,使用的,費用自理,查不到責任人的,費用由部門負責人繳納。
  (三)接聽電話時,對自己不熟悉的業(yè)務事項,應盡快找熟悉情況的人接聽;要找的人不在時,應做好記錄并及時轉告。
  如違反以上規(guī)定,造成不良影響、嚴重后果或貽誤工作的,對相關責任人員給予口頭批評或責令書面檢查,賠禮道歉,限期改正,仍不改正的給予通報批評、告誡處理。
  第四條 工作時間始終保持良好的精神狀態(tài),言談舉止講究風度,穿著得體、大方整潔,團結協(xié)作,努力工作。
  (一)工作時間集中精力、兢兢業(yè)業(yè)做好本職工作;不準擅離職守或妨礙他人工作;不準玩游戲、聽音樂、看電影電視劇、閑聊、喧嘩、酗酒、打撲克、下象棋。
  (二)工作時間提倡使用普通話,不準使用:粗話、臟話、污穢語言,禁止誹謗、侮辱、傷害他人。
  違反管理規(guī)定,有以上行為之一的,對相關責任人員一次給予口頭批評,二次責令書面檢查、限期改正,三次以上給予通報批評、告誡處理;對工作懈怠、疏于職守、未完成工作任務、同事間協(xié)調配合不好者,要給予嚴肅批評教育,
  第五條 認真遵守報刊借閱、文件收發(fā)和檔案管理規(guī)定,保守工作秘密。
  (一)收到報刊后,應先上報夾再閱讀;所有報刊、雜志和書籍,閱后放歸原處,勿折疊、毀損、丟失;須銷毀的文件。資料由檔案管理員按規(guī)定統(tǒng)一集中銷毀或交回有關部門;
  (二)對外交流必須保守工作秘密;相關文件須妥善保管,嚴防泄密;涉密人員不得向非涉秘人員談論、泄露泌密。
  違反管理規(guī)定,有以上行為之一的,對部門領導和相關責任人員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給予以下處理:情節(jié)較輕的給予口頭批評或責令書面檢查,限期改正;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通報批評、告誡處理;構成違紀違法的,追究紀律、法律責任;造成損失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條 窗口服務部門接待來訪應主動、熱情、大方,使用文明禮貌語言;見面時應問候第一接待人應向客人問明來意,引導客人到需到達的辦公室或在會客室等待;客人來訪應主動為其備茶,如有詢問,應誠懇、詳盡地解釋;如自己不清楚,應主動將其引導給其他了解情況的人員。
  (一)在接待來訪或洽談工作時,應避免使用消極詞匯或炫耀性語言,避免厚此薄彼;無論何時何地,都要維護領導的權威和法院的形象。
  (二)洽談工作或回答有關詢問時,應根據(jù)法院及庭室已有的原則和規(guī)定予以答復,不準對外作出與自身職務不相適應的承諾。
  違反管理規(guī)定,有以上行為之一,工作方法簡單,態(tài)度粗暴,作風惡劣,損毀領導權威和單位形象,造成不良影響的,對相關責任人員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給予以下處理:情節(jié)輕微的責令書面檢查或告誡;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降職或免職;構成違紀違法的,追究紀律、法律責任;給管理服務對象造成損失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條 機關工作人員在工作期間應文明禮貌,團結務實,秉公執(zhí)法,廉潔高效。遇到情況需要匯報或急需辦理時,必須認真履行請示報告制度。
  (一)需要進入領導辦公室匯報工作時,必須先敲門或請示,得到許可,方可進入。
  (二)因公外出普通干警必須告知本部門負責人,部門負責人外出須經(jīng)分管領導批準并告知辦公室主任;外出時應攜帶有效通訊工具,保持通訊聯(lián)絡暢通。
  (三)在上班時間因公離開辦公室時,應整理好桌面,將機密文件、票據(jù)、現(xiàn)金和貴重物品存放好,并將去處、時間及辦事內容報告本部門負責人批準后,方可離開。
  違反管理規(guī)定,有以上行為之一的,對部門領導和相關責任人員一次給予口頭批評,二次責令書面檢查、限期改正,三次以上給予通報批評、告誡處理;對工作懈怠、疏于職守,造成機密文件、票據(jù)、現(xiàn)金和貴重物品丟失的,將視情節(jié)給予責令書面檢查、告誡、停職待崗等處理,并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違紀違法的,追究紀律、法律責任;對外出不報告,遇有重大或緊急情況時又無法聯(lián)系,貽誤工作的,將視情節(jié)和后果給予責令書面檢查、通報批評、告誡、調整崗位、停職待崗、降職、免職、辭退等處理,情節(jié)嚴重構成違紀違法的,追究紀律、法律責任。
  第八條 會議的召開應本著需要、有利、效率的原則,盡量縮短會議時問。
  (一)各部門工作例會每周一上午召開,由部門負責人安排;例會內容應有記錄。
  (二)工作例會主要內容應是上周工作總結和本周工作計劃,會議時間原則上不超過半小時(特殊情況除外);會議上安排的事項必須逐項落實,并向部門領導匯報進度和辦理情況。
  對不按時參加會議或不認真落實會議安排事項的,相關責任人員一次給予口頭批評,二次責令書面檢查、限期改正,三次以上給予通報批評。
  第九條 各部門必須重視安全保衛(wèi)工作,下班前必須清理文件,并將文件鎖入文件柜;關閉門窗及電器設備電源,做好防火、防盜工作。各部門負責人必須認真落實所轄電腦及配套設備的使用和保養(yǎng)責任,確保所有的電腦及外觀始終處于整潔和良好狀態(tài)。
  對不認真落實安全保衛(wèi)工作,造成被盜或引起火災的,除按規(guī)定賠償損失外,還將視情節(jié)對部門領導和相關責任人員給予責令書面檢查、通報批評、告誡、調整崗位、停職待崗、降職、免職、辭退等處理,情節(jié)嚴重構成違紀違法的,追究紀律、法律責任。
   第十條 院內文件由相關部門或人員負責起草、辦公室主任審核后報院領導簽發(fā);文件簽發(fā)后,及時打印并認真校對,校對無誤后方能印制、蓋章、報送;報送人必須向辦公室主任報告報送結果。
  傳閱文件上的領導批示,應及時報辦公室主任閱示、轉有關部門或相關人員落實。
  對不按規(guī)定辦理發(fā)文手續(xù)、不認真校對、不及時報送或不及時認真落實領導批示,造成工作被動或不良影響的,將視情節(jié)對部門領導和相關責任人員給予口頭批評、責令書面檢查、通報批評、告誡等處理。
  第十一條 工作人員違反《規(guī)定及辦法》,應給予口頭批評、責令書面檢查、通報批評的,由本院處理;給予告誡、調整崗位、停職待崗、降職、免職、辭退等處理的,按干部管理權限予以辦理。
  第十二條 部門對下屬工作人員違反《規(guī)定及辦法》的行為負連帶責任,一個部門一年內有三人次以上受到告誡處理的(自行發(fā)現(xiàn)并查處糾正的除外),責令主管領導作出書面檢查或給予告誡;五人次以上受到告誡處理的(自行發(fā)現(xiàn)并查處糾正的除外),給予主管領導告誡直至紀律處分。
  第十三條 工作人員一年內被告誡一次的,本年度考核不能評為優(yōu)秀;一年內被告誡兩次的,年度考核定為不稱職,給予降職處理并調整崗位,無職可降的給予停職待崗;調整工作崗位后,當年再次被告誡的,年度考核定為不稱職,按干部管理權限和有關程序予以辭退。
  第十四條 本《規(guī)定及處理辦法》參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縣委、縣人民政府聯(lián)發(fā)的《南華縣關于違反<加強機關效能建設的暫行規(guī)定)的處理辦法(試行)》(南字〔2001〕22號)、《關于印發(fā)<南華縣人民法院崗位責任制)的通知》(南法〔2002〕11號)執(zhí)行。
  第十五條 本《規(guī)定及處理辦法》中的各部門、庭室是指院機關所有庭(含本院派出法庭)、室、科、組、局、隊。
  第十六條 本《規(guī)定及處理辦法》由紀檢組負責監(jiān)督檢查執(zhí)行。
  第十七條 本《規(guī)定及處理辦法》自2004年10月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