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斷提高隊伍素質(zhì),加強法院隊伍正規(guī)化建設,營造“勤奮、嚴謹、創(chuàng)新、廉潔、活潑”的氛圍,嚴格自律,促進我院各項工作的開展和公正形象的樹立,根據(jù)《法官行為規(guī)范(試行)》以及有關規(guī)定,結(jié)合本院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第一章 著 裝
第一條 著裝,是指本院工作人員按照規(guī)定,穿著全國審判機關統(tǒng)一的制式服裝。
第二條 本院司法警察著裝參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著裝管理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條 本院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著裝:
(一)工作時間非因公外出的。
(二)女性工作人員懷孕后體形發(fā)生明顯變化的。
(三)因涉嫌違法違紀被停止執(zhí)行職務、接受審查的。
(四)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著裝的情形。
第四條 本院工作人員辭職、調(diào)離審判機關或者被辭退、開除公職的,不得著裝。
第五條 本院工作人員著裝時,應當按照規(guī)定配套穿著,不同制式的制服不得混穿。
(一)立案庭及接待室工作人員工作時間內(nèi)須著制服。
(二)開庭審判、外出執(zhí)行案件、值庭時應著制服。法官開庭審理案件時著法官袍(在非正規(guī)法庭開庭時著法官服),并佩戴胸徽。在辦公區(qū)非開庭時間可以不著制服,但需佩戴上崗證。
(三)著春秋裝、冬裝時,應內(nèi)著制式襯衣,扎系制式領帶。
(四)著裝時,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應當著黑色皮鞋。
(五)參加任命、授勛、授獎、宣誓等重大儀式時的著裝,按照主管(主辦)單位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六條 著裝時,應當嚴格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應當按照規(guī)定佩戴胸徽。胸徽應佩戴于外衣左胸處,并不得佩戴其他標志徽章和飾物。
(二)法官參加開庭和兩名以上人員外出共同執(zhí)行公務時,應當著同季節(jié)、同制式的制服,不得將制服與便服混穿,不得披衣、敞懷、趿鞋、挽袖、卷褲腿。制服內(nèi)著毛衣(衫)或者襯衣內(nèi)著內(nèi)衣時,毛衣(衫)、內(nèi)衣不得外露。
(三)不得赤腳穿鞋或者赤足。
(四)不得系扎圍巾,不得染指(趾)甲、不得染彩發(fā),化濃妝,戴耳環(huán)、項鏈等首飾。
(五)男同志不得留長發(fā)、大鬢角、剃光頭或者蓄胡須。
第七條 著裝時,應當舉止文明。不得邊走邊吃東西、扇扇子;不得背手、袖手、插兜、搭肩、挽臂、攬腰;不得嘻笑打鬧、高聲喧嘩;不得席地倒臥。
第八條 著裝時,不得在公共場所以及其他禁止吸煙的場所吸煙;除參加重大禮儀性活動需要外,不得在公共場所飲酒,不得進人營業(yè)性娛樂場所。
第九條 應當愛護和妥善保管制服和胸徽,不得變賣、出租、抵押、偽造、變造或者擅自拆改。
第二章 儀 表
第十條 法院工作人員穿著打扮應得體,符合職業(yè)身份,質(zhì)樸大方,清潔整齊。
第十一條 法院工作人員在辦公場所或執(zhí)行公務期間不得穿背心、吊帶衣裙等露背的衣服。除眼疾等特殊情況外,不得戴有色眼鏡。
第十二條 法院工作人員不得紋身。
第三章 舉止行為
第十三條 法院工作人員應當談吐文明,舉止端莊,精神振作,姿態(tài)良好。
第十四條 法院工作人員應當按規(guī)定時間準時上班,不得遲到早退。上班時間不得辦私事,不得互相串崗聊天,不得玩電腦游戲。
第十五條 在接打電話時,應當注重禮節(jié)禮貌,做到語言文明,態(tài)度誠懇,使用謙詞。
第十六條 非執(zhí)行公務時,有警務標志的車輛一律不準停放在賓館、飯店、舞廳等公共、娛樂場所。
第四章 庭審活動
第十七條 對當事人或群眾的詢問要熱情、耐心、細致解答,不得有語言和舉止不文明、作風簡單粗暴。態(tài)度蠻橫耍特權等行為。
第十八條 庭審人員應在開庭前做好準備工作,提前5分鐘到庭。
第十九條 法官、值庭法警在開庭審理案件時應當關閉攜帶的手機等通訊工具。不得在庭審時接聽電話,不得攜帶報刊雜志等與審理案件無關的物品進人法庭。
第二十條 審判人員飲酒后禁止開庭、組織當事人進行法庭調(diào)解活動。
法官在出、退庭時,兩人以上的應當成單列行進,表情嚴肅,姿態(tài)端莊。
第二十一條 法官在庭審中應當坐姿端正、精神飽滿,不得中途離開審判席位(除緊急情況外);不得辦理與正在審理案件無關的事。
第二十二條 法官、值庭法警在庭審中不得有脫鞋、掏耳朵、剪指甲、吃零食、吸煙、打瞌睡、翹二郎腿等有悖于身份的不文明行為。
第二十三條 法官在庭審中,應當注重場合、身份,使用法言法語,不得使用下列語言:
(一)粗俗、下流等有失法官身份的語言。
(二)謾罵、譏諷、哄騙、威脅、壓制或乞求、討好當事人等有損法官形象的語言。
(三)含糊不清、模棱兩可易生歧義的語言。
(四)推諉、敷衍等對當事人不負責的語言。
(五)其他與法官身份不符的語言。
第五章 獎懲措施
第二十四條 干警中如有違反上述規(guī)定者,每次處罰人民幣50元;各部門負責人要對本部門干警的儀表風紀進行經(jīng)常性檢查、糾正。若本部門干警被院紀檢、監(jiān)察部門查處一次,同時按被處罰干警人數(shù)每人處罰部門負責人人民幣20元;被處罰過的干警和所在部門取消當年評優(yōu)、評先資格。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政治部負責解釋。